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 中人社工认﹝2019﹞00615号
申请人:吴锦烽,男,汉族,1989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912061714,住址:广西桂平市江口镇望步村蒙贡屯67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要求本局对其于2018年1月3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吉众五金有限公司受到的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
经查,吴锦烽系中山市吉众五金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1月3日15时00分,申请人在厂车间内操作冲床机时,被冲床机压伤双手。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治疗。经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掌中段以远肢体毁损伤;左中、环指末节指体毁损伤;创面阴沟肠杆菌及铜绿假单胞菌感染。以上事实详见《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调查笔录》、《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中山日报》等材料。
本局认为,申请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认定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吉众五金有限公司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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