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城执罚字[2018]第5-49号

中山日报 2019-01-18 02:38

当事人:陈思德,性别:男,身份证号:440524196408026691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西二东沟西四直巷1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至7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中山市南区华业路金叶新村B栋315之一房住宅东北面露台上建设铁棚,该棚为一间简易结构铁棚,建筑面积81.98平方米。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证明》、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南区华业路金叶新村B栋315之一房住宅东北面露台上的铁棚(面积81.98平方米,如编号F26ZJZ20180601测绘图纸所示)。

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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