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将立法规范未成年人托管明确托管服务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和服务要求

南方都市报 2019-01-17 06:20

[摘要]明确托管服务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和服务要求

昨日,南都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中山市未成年人服务托管条例(草案)》已经常委会会议审议,标志着中山正在首次为规范未成年人托管服务进行立法。据悉,《草案》拟新设定未成年人托管服务行政许可,许可的条件主要包括场地设置、建筑面积、人员配比、建筑安全等标准;同时,《草案》还拟定了营利性托管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托管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将两者设立过程予以细化。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明确了未成年人托管服务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分工,强调实施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减少“扯皮”的发生。

社会托管托育服务需求大

但缺乏审批依据

市教体局局长李嘉颖表示,近年来,由于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培育给予了高度重视,部分学校因客观因素中断或者部分中断了课后服务,导致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托管服务需求增长迅速。另一方面,李嘉颖表示,由于中山市外来人口数量不断增加,部分镇区学前教育规划滞后,幼儿园学位不足,而中山市之前采取批复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对校外托管中心、托儿所进行管控,存在实质上的准入问题,原有的关于校外托管中心、托儿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无法作为审批和监管依据,造成市场供给不足,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开办托管服务机构也无有效途径可循,社会上顺应需求出现了大量未经审批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部分培训机构打着“早教中心”的幌子开展幼儿教育,潜藏着消防、食品、心理健康等多方面风险。

南都记者近日走访了部分自称“早教中心”的机构,在南区某小区30余层的楼盘里,南都记者发现,在该楼盘一楼约百余平方米的住家户内设置了一处“托幼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放开二胎后,由于双职工家庭往往无暇看管孩子,其业务主要是帮助管理小区里双职工又未上幼儿园的孩子,每人每月数百元。南都记者向该工作人员索要营业证明时,工作人员却表示其为公益性质,无法出具相关证明。

对未成年人托管服务监管

缺乏刚性依据

李嘉颖介绍,目前,国家和省尚未对未成年人托管服务立法,为规范未成年人托管服务工作,中山市先后制定了《中山市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但刚性规范作用仍然不足,相关主管部门也无法适用本市文件对托管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李嘉颖强调,制定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旨在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强化托管服务组织的行为规范意识,增强政府职能部门对托管服务的监管职能和能力。“立法将弥补托管服务机构审批和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对规范市场和业务秩序,建立监管到位、高效灵活的管理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积极作用”。

将明确主管部门

并实施联合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中山市以往中小学生校外托管中心、托儿所管理实践,结合部门、镇区、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和立法听证会相关意见,李嘉颖表示,此次《草案》拟新设定未成年人托管服务行政许可,许可的条件主要包括场地设置、建筑面积、人员配比、建筑安全等标准;同时,《草案》还拟定了营利性托管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托管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营利性托管服务机构商事登记后,即可向教体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非营利性托管服务机构则须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环节”向教体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后,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另一方面,李嘉颖介绍,“在尊重和吸纳我市既有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统筹校内校外托管资源的需要,市法制局在《草案》中暂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托管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此外,李嘉颖说,《草案》将明确中山市托管服务机构的管理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日常检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健全托管登记管理信息对接、公示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处罚查处与教育约谈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措施”。

采写:南都记者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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