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告

中山日报 2019-01-12 01:01

(2016)粤2071民破8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裁定受理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中山天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经查明,债务人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且其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无法提供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管理人无法对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且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其管理人申请宣告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其股东、经营管理人员亦未提供其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另行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宣告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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