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同样不能 随便违反交规

番禺日报 2019-01-08 08:41

■有话好好说

每年因行人违章违规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中山市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结果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日前,该行人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官表示,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司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非常普遍,但行人作为本罪主体出现,就甚为少见。因此,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不包括“行人”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司机还是行人,只要达到了上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可见,交规不仅是为交通运输人员而设,同样约束着置身道路环境的行人。

然而,在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受到伤害的往往是不具有任何防护措施的行人,因此大家都普遍地将行人视为“弱势群体”,但即便如此,行人也不能随便违反交规。作为交通运输环境的参与者,行人若是由于违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行人是应当付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时,行人同样应当承担与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肇事时相当的刑事责任。

在我们当前的生活环境中,路上行人如闯红灯、翻越隔离栅栏等横穿机动车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现象还是较多,小的交通事故也时常发生。上述事故就是由于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并且在此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而引发的,可见这一小小的不良之举中却隐藏着巨大的危险。无视交通指示灯横行马路的行为已经成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沉珂痼疾,然而,违反交通法规不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祸殃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产生不良影响。构建和谐交通秩序,不仅要求行人和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否则,这些无视交规的不文明行为或许会危及自已及他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潘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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