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正式印发,补偿资金已下拨镇区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每亩年补500元
本报讯(记者唐益通讯员肖欢欢)24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印发。按照《办法》,中山市从今年起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记者获悉,此次正式印发的《办法》采纳了部分镇区意见。包括采纳了火炬区关于核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的意见、神湾镇关于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范围的意见等。至此,中山市实现森林、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的目标。
根据《办法》,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目前,全市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48922.73亩(暂定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181754.87亩(暂定数)。2018年,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达6989万元。其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2446万元,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4543.87万元。
记者了解到,市环保局已将本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拨付至各相关镇区,并通知各相关镇区依照《实施办法》抓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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