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纳入基本医保特定病种 明年1月实施,首个治疗期为12个月

中山商报 2018-12-21 02:58

商报讯(记者范展颢通讯员李思宇)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2019年1月1日起,购买中山市医保的肺结核患者,将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在长期治疗中获得医保报销。

记者了解到,此次纳入中山基本医保特定病种名单的“新成员”包括“肺结核”和“耐多药肺结核”。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物、诊疗、医用材料等项目,都能实现医保报销,具体医保支付比例按照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肺结核每年在我国约产生100万名新发病人,该病具有治疗时间长的特点。对此,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将指定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该病种的认定和延期。自认定并登记备案之日起,设12个月治疗期,治疗期间的医保费用按特定病种有关规定报销。超过规定治疗期限仍需治疗的患者,可向市第二人民医院申请延期治疗,经人社部门审定后,每次可延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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