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中城执强字[2018] 第5-5号
当事人:张莎莎
现住:中山市南区华业路金叶新村B栋314之一
本局作出的中城执罚字[2018]第5-9号《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尚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义务,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催告书》。经催告,你(单位)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开始对你(单位)的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1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一楼东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大厅或者镇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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