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通报环保系统2018年第三季度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超标排放废水且拒不改正 一企业被按日计罚208万元

羊城地方 2018-12-11 10:26

羊城晚报讯记者林翎、通讯员肖欢欢报道:中山市环保局10日通报称,2018年第三季度,全市环保系统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继续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2018年第三季度,全市环保系统共立案处罚321宗,罚款金额3396.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和涉嫌行政拘留案件共计17宗。该局还通报了五件典型案例,其中中山永发纸业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被按日计罚208万元。

2017年10月10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中山永发纸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的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CODcr和BOD5浓度均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标准。2017年10月25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7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的废水进行现场复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CODcr浓度仍超标。鉴于该公司2017年10月25日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后,没有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废水仍超标外排。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08万元。

此外,中山市仙迪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因环境违法也被罚款总计51万元。2018年3月21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中山市仙迪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热水器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38万元;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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