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桂明、中山市石岐区富豪和风料理店诉周卫光名誉权纠纷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现将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吴桂明、中山市石岐区富豪和风料理店(以下简称和风料理店)申请执行周卫光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卫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卫光一直拒不履行(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174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20民终10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关于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本院已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卫光银行存款,并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关于书面赔礼道歉判决内容的执行,因被执行人周卫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书面赔礼道歉义务,本院现将上述判决书主要内容摘要予以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和风料理店是个人独资企业,吴桂明是其投资人。2015年9月4日11时许、9月5日11时许,周卫光组织多人到和风料理店门前,拉两条内容分别为“不食日本瘦尸、死尸吴桂明还钱”、“不做走狗,汉奸卖国贼”的横幅,9月5日下午5时许,周卫光又带人到和风料理店餐厅门前,阻挠客人进店消费。9月19日,周卫光因前述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0月22日,周卫光再次带人到和风料理店。另查:周卫光到和风料理店拉横幅后,有网友将其拉横幅的照片以“和×得罪边个,甘玩法?”贴到“ONCITY”论坛的网友见闻栏目,中山广播电视台“城市零距离”栏目对此事作了报道。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本案中,周卫光到吴桂明经营的和风料理店拉两条内容分别为“不食日本瘦尸、死尸吴桂明还钱”、“不做走狗,汉奸卖国贼”的横幅,以诋毁、贬损性质的言语侮辱了吴桂明,致使该内容被传播,在一定范围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使吴桂明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在一定范围内对吴桂明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周卫光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对吴桂明人格的侮辱,具有违法性。被告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仍继续实施,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周卫光的加害行为与吴桂明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周卫光的上述行为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构成对吴桂明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吴桂明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卫光既有贬损两原告的行为,亦有干扰和风料理店经营的行为,均给吴桂明造成经济损失,吴桂明、和风料理店要求周卫光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卫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ONCITY论坛”(网址http://oncity.cc)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向吴桂明赔礼道歉,道歉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中山商报》上,费用由被告周卫光承担;
二、被告周卫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吴桂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经济损失10000元;
三、被告周卫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吴桂明因本案所支付的公证费700元;
四、驳回原告吴桂明、中山市石岐区富豪和风料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周卫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卫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被告周卫光的上诉,维持原判。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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