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
黄司佑先生:
2006年8月,我方分别与阁下签订《中山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转让了土地,但阁下却一直拖欠土地转让款,截止至今仍未支付,现我方郑重函告阁下:
自本函刊登之日起15日内,阁下应将拖欠的土地转让款足额支付至本人。阁下逾期支付的,自本函刊登之日起的第16日本人正式与阁下解除《中山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人不再另行发出解除函。
特此函告。
通知方:林耀洪罗流生张建波陈首航陈榕洁郑楚雄张美英谢艺兴陈金海吴凤英吴文增李建宏郑景灿余锦明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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