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山一行人被判刑10个月
本报综合报道 近日,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结果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日前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视频中看到,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一名女子正在闯红灯过马路。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撞倒了这名女子,而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这名女子在闯红灯时,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机。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竟然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5月27日,事发地点在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陂头村对出的人行横道,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而肇事行人胡某也受伤并被送院救治。
法院认为,本案中,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是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审理,行人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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