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中人社监字〔2018〕第2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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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拒绝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和报送用工信息材料的行为,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人社监字〔2018〕第21195号)至你单位,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人社监字〔2018〕第2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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