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文明绳”饲主当心惹官司 中山市法院近三年来受理犬只伤人纠纷29起
11月27日,中山市两级法院通报了中山近三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总体案情和典型案例。其中,市第一法院近三年受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共24起,市第二法院近三年共5起。案例显示,饲养者没有尽到必要看管义务,导致犬只伤人,这是引发官司的主要原因。
典型案例一
8岁女童小区内跑步
金毛犬挣脱绳索咬伤人
今年3月11日晚上7点左右,8岁的小媛(化名)在小区内跑步。突然,邓先生的金毛犬挣脱绳索咬伤了小媛。
小媛的父母事后与邓先生协商赔偿无果,于是起诉到法院索赔1.7万余元。邓先生提交的证据显示,他的金毛狗在去年8月至9月期间曾三次接种了疫苗。近日,法院一审结合案情,酌定判决邓先生除了已经支付的医药费956.3元外,另向小媛赔偿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父母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2500元。
典型案例二
藏獒拴于工厂宿舍楼
物业员工抄电表遭扑咬
54岁的罗先生是中山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去年8月29日,罗先生到五金塑料公司摘抄当月水电表数,被饲养于宿舍的烈性犬(藏獒)扑倒撕咬。藏獒的主人邓先生支付了近2000元医疗费。
邓先生称,他定期为藏獒犬注射了狂犬疫苗。平时狗都被拴着并关在笼子里。案发时,邓先生在珠海出差,狗被放出笼子,被五金塑料公司的厂长绑在宿舍楼。法院认为,五金公司同意邓先生将狗饲养在该公司内,但没有尽到必要且足够的看管、防护义务,应和邓先生一起担责。法院判决邓先生赔偿3000元,五金厂赔偿443元。
典型案例三
驾校学员练车被狗咬伤
管理者被判担责赔偿
被犬只咬伤而起诉到法院的还有家住南区的李女士。去年12月25日,李女士在南区某驾校练车。学车期间,李女士在驾校内办公室旁边的洗手间门口被狗咬到右脚脚背,事发当时有驾校多名学员在旁见证。场所管理人徐先生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他饲养的狗咬伤了李女士。最终,法院结合证人证言等,认定是徐先生的狗咬伤了李女士,判决他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382.6元。
案例剖析
饲主未尽看管义务是引发纠纷主因
记者了解到,市第一法院近三年受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共24起,市第二法院近三年共5起。这些官司中,除部分无法证明动物是被告饲养而被驳回外,绝大多数饲主都被判赔偿受害人损失,金额从300元到2万余元不等。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动物饲养者没有尽到必要、足够的看管义务而导致犬只伤人,是引发官司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针对烈性犬只,《侵权责任方》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和危险性,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者除了应定时对宠物接种疫苗外,还应特别注意在公共场所的看管,确保绳索等安全结实,避免发生伤人纠纷。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吴娟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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