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破4号之一
2016年1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及中山市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经查明,由于债务人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向申请人移交的财产、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不全,管理人无法对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经管理人调查,仅发现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48.56元及12个注册商标(因该资产价值不明、变价成本高,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资产不进行变价,交给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自行处理),此外,未发现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综上,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其管理人申请宣告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经营管理人员未能提供完整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另行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裁定宣告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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