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告

中山日报 2018-10-19 02:02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局已核定了尹全、吴桂莲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时,由于无人签收、拒绝签收等原因,该决定书无法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我局现将该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对决定书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复查或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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