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我局将该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对决定书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复查或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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