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也有“阴阳合同”? 影视圈“阴阳合同”持续发酵,业内人士提醒此类合同避税费难避风险

中山商报 2018-06-18 13:42

近日,国内知名主持人崔永元起底影视圈偷税漏税的新闻,让“阴阳合同”一词频登网络热搜榜,舆论关注度可谓空前之高。事实上,日常经济生活中“阴阳合同”的情况确实不少见,尤其在房屋交易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不少个人或机构在房屋买卖交易时为了规避潜在税费支出,纷纷采用“阴阳合同”进行签约。不过本地法律界人士提醒,“阴阳合同”除了违反相关法规外,还有可能会让交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购房买卖签署相关合同需要慎之又慎。

记者梁展宏

置业案例为节省契税签“阴阳合同”起纠纷

法庭判决“阴合同”有效

去年,沈先生夫妇看中了周先生家的一套房子。经过商议,房屋的总价为180万元。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180万元。这也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愿的表达。

二手房过户,涉及到契税等问题。为了少缴税,按照“潜规则”,双方采用了“阴阳合同”的方法。“阴合同”即当时签订的总价为180万元的那份,而“阳合同”是双方在房产交易中心签订的涉案房屋的网签合同,网签价格为150万元。

合同签订当天,沈先生夫妇支付了10万元定金。然而,后来双方却因为房产过户中的其他问题起了纠纷,沈先生夫妇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周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赔偿金和承担中介费。

令沈先生夫妇意外的是,周先生却在庭上提出了反诉请求:解除《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及确认网签合同无效;判决定金10万元不予返还等。

周先生甚至不惜自曝内幕:第三人(指中介公司)明知有正式合同,而唆使、诱导签订“阴阳合同”,并用假合同去办理网签。网签合同价款为150万元,比实际合同价款少了30万元,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应属无效合同。为证明己方观点,他还出示了向当地房屋主管部门的相关举报受理文件作为证据。

沈先生夫妇称,虽然三方曾经一起签署了总金额为150万元的具结书用于网签合同。但是,该具结书并未损害被告的利益,也不影响原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原合同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最后,法院综合认定,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判决“阴合同”有效。法院判决,周先生需协助沈先生夫妇做好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确认双方在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的涉案房产的网签合同无效。

法院指出,判定案中网签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市场分析“阴阳合同”主要为避税律师:暗藏风险

事实上,有关“阴阳合同”的房屋买卖交易,近年来在中山乃至国内市场可谓并不鲜见。尤其随着近两年商品房价格的上涨、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不少个人或中介机构、开发商为了促成交易,纷纷以“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房屋买卖。而购房者之所以愿意签署这样的合同,最大的原因就是为了节省相关税费。

记者以上述案例的交易计算:由于二手房的个税、契税等一般都由买家承担,如果这套房子为沈先生夫妇的二套房,面积为100平方米,周先生当时买入价为150万元,且已经满2年无需缴增值税。那么,按150万元的“阳合同”,因为平买平卖则可以不用缴个税,契税部分按150万元的2%计算,则为3万元。

而如果按180万元的“阴合同”,则需要缴纳180万元的1%的个税,即1.8万元;契税部分按180万元的2%计算,则为3.6万元。总共需要缴纳5.4万元的税费。也就是说,通过“阴阳合同”可以省下2.4万元的税。

对此,早前中山资深楼市评论员、法律界资深人士元禹向记者指出,“阴阳合同”的风险不仅局限于房屋交易本身。如果为了少缴税款而签订“阴阳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一旦被查出,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如达到一定条件,当事人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中山乐有家总经理李功镇也提醒购房者,无论是一手还是二手房,签“阴阳合同”之后,卖方只会按照较低的价格开具发票,其余超出部分出收据。这也意味着,购房者在缴纳契税等税收时,所需缴纳的费用虽然相应减少,但倘若市民日后要卖房,此时就无法通过购房发票向买家证明该套房屋当时购入价格。而且,按照目前楼市环境,房屋在二度卖出时,由于(阳合同)买入价与卖出价的价差会进一步增大,这意味着届时相关税费有可能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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