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借钱给亲戚逾诉讼时效要不回 一老伯将为其作见证的法律服务所告上法庭,终审获赔10万元

中山日报 2018-06-14 11:50

12年前借给弟媳40万并签订了房产抵押协议,麦伯没想到协议中“到期不能还款则房子直接归他所有”的约定竟被法院认定无效。麦伯先后将弟媳刘某和为其作见证的镇区法律服务所告上法庭。记者6月13日从市中院了解到,麦伯终审获判赔10万元。

麦伯今年73岁,住在香港,偶尔回中山。2006年2月底,麦伯借了40万元给弟媳。双方协议书的第二条约定,刘某将自家房产的产权证交由麦伯保管,如果刘某没能在2006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则自愿放弃房地产并归麦伯所有。当日,镇区法律服务所对两人的协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见证书。

刘某迟迟没有向麦伯归还借款。直到2013年12月,麦伯才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协助将房产过户至他名下。法院一审二审都认定,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涉案房地产归麦伯所有的条款属于流质契约,依法应为无效,从而驳回麦伯的诉讼请求。

随后,麦伯又起诉要求刘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因诉讼时效超过两年而被驳回。2016年12月,麦伯将镇区法律服务所告上法庭索赔40万。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服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没有意识到该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相背,在见证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

同时,协议约定还款期限是2006年12月30日,如果麦伯及时向刘某主张还款,他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因此,麦伯怠于行使权利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法律服务所的错误见证行为是次要原因。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镇区法律服务所向麦伯赔偿1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如何设立有效的担保,更好地债权的实现?承办法官介绍,担保物权的设立关键是要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要设立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物权,同时也要及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到有权登记的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未受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的方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就担保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获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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