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获刑! 封开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西江日报 2020-09-17 01:36

西江日报讯 (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段敏) 9月11日,封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向某甲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向某甲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余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十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2017年11月起,周某(在逃)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向某甲、杨某、向某乙、易某、向某丙、李某共同出资30万元,以某瑞公司为常驻地点,形成较为固定的放贷集团。该集团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借款过程中,以民间借贷行规为由,声称借款必须设置“保证金”“家访费”“服务费”等费用,诱使被害人签下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借据。

上述名目的资金连同实际借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借款人后,该集团成员立即要求借款人将“保证金”“家访费”“服务费”等费用返还,从而收取“砍头息”。借款债务到期时,该集团成员以公司规定为由,肆意认定违约,以收取“违约金”“逾期费”,扣除“保证金”恶意垒高债务,并以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该集团成员通过诉讼、暴力或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催收债款,获取非法利益后,以“生活费”或分成的方式将非法利益分给各成员。

法院判决,周某伙同本案6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封开县范围内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7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综上,法院认定上述7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法对6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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