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发出首份社矫训诫决定书

西江日报 2020-09-08 01:38

西江日报讯(记者 赖小琴 通讯员 李海国) “知道错了!我接受本次的处罚决定。我也会汲取这次教训,今后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做一名合格守法的公民。”近日,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端州区的社区矫正对象赵某这样说道。

赵某收到的是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端州区发出的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赵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赵某应自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十天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但赵某未按法律规定按时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已处于脱管状态。

发现赵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次日,端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迅速依法对其进行组织查找,并发出责令报到通知。经过查找,该大队立即督促赵某到端州区社区矫正机构完成报到及接收手续。

赵某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法情形经依法查实后,端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于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赵某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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