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肇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景区范围】星湖风景名胜区包括七星岩景区和鼎湖山景区,七星岩景区主要由五湖、六岗、七岩、八洞等景点组成。五湖是指中心湖、波海湖、青莲湖、仙女湖、里湖,六岗是指犀牛岗、狮岗、象岗、万松岗、蕉园岗和榄岗,七岩是指阆风岩、玉屏岩、石室岩、天柱岩、蟾蜍岩、仙掌岩、阿坡岩,八洞是指石室洞、钟鼓洞、碧霞洞、鹿骨洞、双源洞、宝光洞、煀人洞和出米洞。
七星岩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
第三条【适用范围】七星岩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基本原则】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统筹协调好城市建设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编制和参与实施星湖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景区内文物、历史建筑、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景区基础及配套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六)制定景区的游览、观光等公共守则,负责景区内游览秩序、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日常管理;
(七)负责景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景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八)负责协调、处理景区与有关单位、居民的关系;
(九)负责景区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和利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林业主管部门是肇庆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七星岩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资委、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事、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七星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端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七星岩景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居委会职责】七星岩景区周边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景区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将保护景区环境整洁、生态优美等内容列入居民公约,予以规范。
第九条【社会参与】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开展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七星岩景区的义务,有权依法举报破坏、影响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对破坏、影响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转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法反馈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表扬奖励】在七星岩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景区规划】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编制、报批、修改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是七星岩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二条【规划原则】编制七星岩景区有关规划和开展城市设计,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山、湖、城、江共生互融的城市山水格局,严格保护各景观节点,构筑特色景观视线通廊,控制自然山体景观面,协调城景结合地带,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十三条【分级保护】七星岩景区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修缮文物或者修建游览步行道、安全防护设施等,严禁各类建设活动。其中列为特别保存区的,只能进行必需的科研、监测和防护设施建设,严禁其它任何设施建设。
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与风景名胜游览无关或者与环境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严格控制建设游览设施规模和风貌,不得安排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
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配套旅游服务设施,有序引导各项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限制】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协调自然景观,应当划定七星岩景区外围保护地带。
外围保护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分级控制建筑高度,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区整体风貌。
第十五条【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在七星岩景区内申请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经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既有建筑处理】在七星岩景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建成且符合现行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予以保留,除经有关部门审批外,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
(二)已建成但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三)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管理】在景区施工,应当在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和安全警戒线、标识,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动植物、水体和游览安全,并在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资源建档】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七星岩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第十九条【湖长制】七星岩景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由市、端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湖长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业主湖长,负责景区内湖泊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按职责落实各级湖长提出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水质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七星岩景区湖泊水质综合整治方案,采取完善管网设施、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持续改进景区湖泊水质。
七星岩景区实行雨污分流全覆盖。在七星岩景区及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
七星岩景区不得新建排污口。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水质监测】七星岩景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景区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清理、打捞湖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发现水质异常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生态保护】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保护湿地的自然环境和自然地貌,保护、修复和改善景区内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景区湿地栖息鸟类的动态监测,及时排除威胁鸟类生存的危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七星岩景区内的文物登记造册,建立数据、文字、图纸和声像档案。探索建立文物保护数字管理系统,采取“一物一策”的方式科学、合理保护、管理文物。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七星区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执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资源保护】景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遗迹(址)、苗木、景观等,由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管理制度】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设置标志标牌,加强治安、卫生和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旅游预警制度】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核定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健全风景名胜区大数据旅游信息平台,建设智慧景区,优化游览线路,制定旅游预警机制。禁止超过规定的游客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七星岩景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正确识别危险源、评价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重要区域实行重点管控,检查监督景区内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活动审批】在七星岩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第二十九条【车船交通管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七星岩景区内用于游览观光服务的车辆、船艇的总量编制和管理要求。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划定七星岩景区车辆通行路线、停靠站点以及船艇行驶的水域、路线和停靠码头。
未经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机动车辆和船艇不得进入七星岩景区从事训练、观光游览经营活动。
观光车辆、船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标准,从业人员的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条【游览管理】七星岩景区实行规定时间开放,进入景区的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应当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景区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和公共秩序。
第三十一条【经营活动管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七星岩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和特色街区业态规划。
七星岩景区内有关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在指定的地点依法文明经营。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并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二条【景区内禁止活动】七星岩景区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开荒、取土、挖砂、采石、开矿、围垦、填塘和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
(三)不当投喂景区内依法受保护的珍稀野生鸟类,猎捕、伤害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四)砍伐古树名木;攀折树、竹、花、果;随意踩踏草地;
(五)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污、刻划;乱扔垃圾,倾倒废弃物;
(六)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破坏界碑、标牌、涵洞、闸口和其他设施;
(七)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
(八)违反规定使用无人机、施放气球,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遥控飞机、电子遥控船和升放风筝等;
(九)游泳;在星湖水域沿岸清洗车辆、衣物或其他物品;
(十)在禁止区域内垂钓,擅自捕捞水生动物,电鱼、炸鱼、毒鱼;
(十一)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
(十二)在景区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时,产生超过标准的音量,影响他人游览;
(十三)其他破坏或影响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开发利用】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景区功能特点,挖掘七星岩景区人文内涵,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文化娱乐活动,开发特色旅游产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前款规定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已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在七星岩景区禁止区域内升放风筝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在七星岩景区范围内游泳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在七星岩景区禁止区域内垂钓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公职人员责任】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委托执法】林业、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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