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该让见义勇为者“为而有得”□ 特约评论员 桑胜高
为进一步鼓励、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有力推进肇庆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平安肇庆建设,结合实际,近日,肇庆市政府出台《肇庆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义勇为人员可获一次性抚恤奖金。(8月8日《西江日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人都应做这一传统美德的宣传者、实践者、倡导者。然而,不容回避的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见义勇为遭遇着不同程度的“尴尬”:“见义不为”现象时不时出现在一些地方、一些人身上,有些见义勇为者事后换不来当事人一声谢谢,有些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想为”而“不敢为”者大有人在,等等。种种事实表明,国家和地方均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公开褒奖,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激励见义勇为现象,并确保见义勇为者有得。
让人欣慰的是,上述现象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在法律层面作出积极回应,例如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不担责,能够使他们没有任何后顾之忧地从事见义勇为行为,无需担心在救助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国家和地方政府是见义勇为者的坚强后盾,法律已成为其见义勇为的强有力保障。而在一些地方,见义勇为也被纳入相关法规条例来提倡、来保障。
值此背景来看,肇庆市出台《办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一方面,《办法》出台为呵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激励其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导和遵循,有助于避免和减少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这是一个鲜明的风向标,能够在全市范围内起到引领和倡导作用,这有助于让见义勇为美德深植肇庆大地、并在全市范围内蔚然成风。当然,这更是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让见义勇为者“为而有得”。无论从何种层面讲,这一举措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特别是在全市上下正开足马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背景下,以制度形式保障见义勇为者“为而有得”更是一大“精彩之笔”。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障作了不同层次的规定,突出了其“精准”奖励、“精确”保障的鲜明特色。而有了这些明确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受褒奖、得保障不仅更名正言顺,而且会更心安理得。也就是说,此举对见义勇为者精神层面的安慰、激励更胜于物质层面的激励。也因此,这一举措有助于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在社会上长期“保鲜”。而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障《办法》得到最有效执行,让其在肇庆大地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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