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反家暴利器”□ 特约评论员 岳宁

西江日报 2020-06-23 01:14

今年3月底,怀集法院依法受理林女士申请,向被申请人李某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对林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李某某骚扰、跟踪林女士及其近亲属。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以来,怀集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6月18日 西江日报客户端)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法理依据。而该法第四章则整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落实作了系统全面的阐述和规定。由此可见,怀集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理有据、有法可依。而就媒体披露的相关细节来看,该法院发出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合情合理。

毫无疑问,这对于呵护当事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保护其合法权益,必将产生积极而稳妥的意义。同时,怀集法院基于反家暴案件发出的这一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教育意义和导向意义等。

众所周知,作为社会的最基本单元细胞,家庭本应是身体栖息,心灵皈依的“港湾”,幸福和睦应是其最真最靓的“底色”,而这也是每位家庭成员应当致力于不懈追求的目标和方向。然而遗憾的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家庭暴力问题一直存在,令不少女性、儿童及老人遭受身心伤害的同时,也让很多家庭走向毁灭甚至几个家族由此走向决裂。显然,这对于提升人们的“幸福指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大为不利的。正因如此,我们更应重视《反家暴法》的出现与存在,力争让其落地落实、将其执行到位。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客观要求,也是积极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只有这样,家庭和睦的屏障才能更牢,社会和谐的基石才能更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将其中的关键手段、关键措施执行到位,则是保证整个法律实施到位的重要前提。应当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整个《反家暴法》中,处于关键环节,而将其执行到位,也就牵准了实施《反家暴法》的“牛鼻子”。如其使用得当,则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要充分利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把“反家暴利器”,让其在护航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这既要求家庭成员秉持法治思维、法律眼光,敢于运用、善于运用这把“利器”,也要求有关部门、有关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果断“亮剑”,以此阻止由家庭暴力案件而引发的一些“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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