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明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模式开发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

西江日报 2020-05-17 00:55

西江日报讯 (记者 陈洁) 肇庆市是全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之一。日前,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肇庆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对开发原则、开发模式等进行了明确。通过该方式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可用于抵押融资,但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及项目“只租不售”性质。

《办法》明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有三种开发模式:村集体可以自行开发;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与合作公司合作开发;或以租赁方式,让承租人自行开发。项目范围与开发模式的选择,须经村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并公示无异议。

开发、合作对象信息要规范和公开。以联营、入股、租赁等方式合作开发的,须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以土地租赁方式开发的,土地未租赁的,以公开方式选择合作企业。土地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租赁关系的,且租赁合同无争议的,经集体研究定并收回后,以公开方式选择合作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原承租人为合作对象。以存量房屋出租开发的,也须公开选择实施主体。

《办法》强调,集体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须由集体经济组织的全资公司单独或与合作企业共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同时,还有四个“不得”,包括不得设计为联排别墅等低密度住宅建筑形式,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容积率等条件。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转租。若开发实施主体破产清算或其他原因导致集体租赁住房产权整体转让后,不得改变集体租赁住房用途,并继续出租。

为鼓励市场积极参与,《办法》允许租赁住房项目抵押融资。村集体通过作价入股(出资)等方式取得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开发实施主体可以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整体作为债务担保,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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