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欠薪+补偿金96万元高要依法保障34名劳动者合法权益

西江日报 2020-05-14 01:08

双方在法院协调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西江日报通讯员 供图

西江日报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杨欣欣

“终于拿到钱了!”原肇庆某印刷公司工人王某激动地说道。近日,在高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内,执行法官为34名工人发放追回的经济补偿金共55万多元,领到经济补偿金的工人,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据悉,2014年9月,因肇庆某印刷公司经营不善,34名工人丢了“饭碗”。为了拿到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工人们和该公司打起了“拉锯战”。2015年6月,经有关部门仲裁,裁决该公司应向工人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96万多元。工人们并未如期拿到款项,于是向高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追讨企业拖欠薪资的过程可谓曲折,在经历拍卖失败、案件终结执行、银行提出执行异议等情况后,工人们最终还是拿到了应得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抵押物难以拍卖

无奈终结执行

接到该案后,高要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立即查控该公司财产,并向其发布报告财产令。经调查,该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法官立刻组织银行和公司工人代表进行协商。银行方面提出,该公司欠下银行债务数千万元,以物抵债都难以清偿全部债务,只同意向该公司员工支付10-1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工人们对银行的建议不予接受,表明原定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人们的最低诉求,要求足额补偿。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抵押给银行的十幢房屋的房产证号和土地证地籍号不匹配,如果继续强行拍卖,可能会导致房屋拍卖成功,却无法实际交付或无法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等情况。

于是,执行法官充分发挥高要区执行联动机制合力,与高要区执行联动成员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当地居委、派出所等部门就该案的关键问题积极沟通协调,修改并重新登记了十幢房屋的各个房号,让十幢房屋的房产证号和地籍号保持一致。

此后,高要法院依法对该公司的十幢房屋进行了三次委托拍卖,但均未能成交。执行法官再次组织银行与工人进行协商,并告知权利,对于未能拍卖成功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以物抵债。银行和工人均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

多次协商无果后,且法院未发现该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2016年3月,此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十幢房屋拍卖成功

工人补偿金优先受偿

2017年年底,银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请求再次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高要法院依法对该公司的十幢房屋进行再次评估、拍卖,2018年3月,十幢房屋以拍卖成交价434万多元拍卖成功。随即,高要执行法官出具执行分配方案,对涉及该公司的执行案件进行执行款项分配。

在分配方案中,上述34名工人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优先受偿之列。此时银行提出了执行异议:十幢房屋是其借款的抵押物,依法享有对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工人工资属于法定优先受偿,可以优先于抵押物权受偿,但工人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优先受偿的序列。因此,工人只收到了工资款项,却暂未取得经济补偿金。2018年11月,银行向高要法院提起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诉讼,高要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理。

对有争议的经济补偿金问题,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执行人停止经营的情况下,宜参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与工资同属一个分配顺序,不能将经济补偿金与工资分割开来作不同的处理。

虽然银行对该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当该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与工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从工人的民生权益出发,应将工人的经济补偿金优先发放。为此,高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该银行的执行异议诉讼请求。

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2月,肇庆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裁判文书生效后,高要法院执行局立即按照该案原执行分配方案,对涉案执行款项进行分配。34名工人最终如愿拿到了96万多元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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