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肇庆法院共审理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36宗以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

西江日报 2020-04-20 01:33

德庆法院法官在诉讼服务站为群众解决纠纷。 西江日报 通讯员 供图

西江日报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肇庆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从司法角度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行基层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加强专业化审判,2019年,全市法院共审理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36宗,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宗。以下是部分典型案例。

著作权侵权调解案:

网红奶茶被抄袭

你有没有想过,你在大街商铺里买到的网红“鹿角巷”奶茶很有可能是假的?

原告为广州的一家餐饮公司,旗下经营“鹿角巷”连锁创意饮品品牌。原告经“鹿角巷”品牌创始人邱茂庭的许可,有权排他使用授权人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有权以自己名字单独维权。

而被告则是位于端州区的一家奶茶店,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装潢、产品包装、名称以及线上、线下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系列作品,侵权产品已大量流入市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使公众误以为其服务及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是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端州某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某餐饮公司的鹿角巷系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及对原告构成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被告端州某奶茶店同意支付15000元,双方就本案纠纷了结。三、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二项履行义务,原告有权按50000元的起诉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山寨“椰树”椰汁

包装与“椰树”椰子汁那么相似,一不留神真的容易看错。这是不是侵犯了正牌“椰树”的权益呀?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当事人投诉,对位于四会市南江工业园A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并查获由A公司和B公司生产的“沃捷”牌罐装椰子汁(椰肉)、“沃捷”牌罐装椰子汁(果肉)和“金牛”牌椰子汁等产品457箱,并认定该批产品的装潢与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椰树”牌椰子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

椰树公司将A公司、B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椰树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费用共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椰树公司作为经营食品、饮料的企业,自1980年成立后,其注册并使用在饮料商品上的“椰树”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认定为 “知名商品”。

该案中,椰树公司请求保护的“椰树”牌椰汁产品的特有装潢于2005年7月15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由图形、色彩等排列组合而成,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且与商品的功能性无关,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椰树公司的“椰树”牌椰汁产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其商品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

原告的“椰树”牌椰汁产品与被诉商品的装潢比对可见,被诉商品的装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装潢在整体风格乃至呈现的主题上近似。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两被告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A、B两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侵犯原告椰树公司“椰树”牌椰汁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综合考虑“椰树”牌椰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认定A公司、B公司需连带赔偿椰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商标侵权案:

假冒“小龙坎”被判赔两万

所有的“小龙坎”都是“小龍坎”吗?究竟哪个为真?大家进店之前可要擦亮眼睛。因为细微的差别,都可能不是你想去的那家。

对于“小龙坎”火锅店,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管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权取得第18096479号“小龍坎”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43类。仁众管理公司在取得上述商标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经营、宣传、推广“小龙坎”火锅品牌,并形成具有巨大市场影响力的火锅品牌。

2018年11月,仁众管理公司在端州区发现了一家某记小龙坎火锅店,其店招、餐具、菜单、室内装潢等物品上突出使用“小龙坎”以及含繁体字“龍”的“小龍坎”字样商标,于是仁众管理公司以“重庆小龙坎老火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小龍坎”标识构成侵权为由,将其告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3万元。

对此,某记小龙坎火锅店辩称其不知道“小龙坎火锅”为注册商标,无意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且其火锅店在工商部门通过工商注册,主观上没有侵害仁众管理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记小龙坎火锅店主要经营火锅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类别。某记小龙坎火锅店在其店招、点菜单上及餐具筷子等经营标识上所使用的商品图案与原告仁众管理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记小龙坎火锅店拆除含有“小龙坎”字样的店招,停止在经营标识上使用原告仁众管理公司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同时,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情节等因素,认定被告某记小龙坎火锅店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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