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一季度涉疫投诉举报1324宗主要集中在医药用品类零售业、餐饮业、汽车租赁等行业

西江日报 2020-04-20 01:47

西江日报讯(记者 赖小琴) 近日,记者从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今年第一季度全市消委会(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共接收投诉举报3093宗(其中投诉1574宗、举报1519宗),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4%。在这些投诉举报中,涉及疫情的达到了1324宗。

涉疫投诉举报主要集中在医药用品类零售业、餐饮业、汽车租赁等行业。投诉的问题主要包括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高,部分消费者为避免人群聚集或取消外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商家退换预定的团餐、酒店住宿、摄影服务、培训订金或旅行团费、娱乐票务费用时遇到困难等。

今年1月12日,消费者张女士在端州区某酒楼预订了除夕年夜饭,并支付了订金300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张女士联系酒楼要求取消年夜饭预订,但遭到商家拒绝。

接诉后,端州区消委会调解人员介入调解,向经营者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新冠肺炎病毒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回张女士预付的300元订金。

据介绍,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新冠肺炎疫情可认定为不可抗力。据此,消费者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

2月1日,消费者邹女士反映,其在德庆县某药店购买了2盒(50只/盒)、价值250元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但该款口罩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厂家地址及合格证等信息,她认为是“三无产品“,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德庆县消委会调查核实发现,涉诉口罩及包装盒均无中文标识,没有说明书,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注明生产日期及有效期限等信息。经调解,该药店负责人同意邹女士的诉求,现场退还尚未使用的93只口罩的货款232.5元。邹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同时,德庆县消委会将该药店涉嫌售卖无中文标识口罩的线索转办给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无中文标识的口罩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要在医院、证照齐全的药店等正规场所购买,要注意查看标识标签。如发现有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捆绑搭售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其它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12315、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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