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法院发布涉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例
格式条款未释明
案情回顾:2014年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小肖和小陈在四会某婚纱摄影店以2999元预订婚纱摄影服务。2016年由于婚纱店拍摄地点更换,双方协商更换价值为3999元的摄影套餐。小肖在婚纱店的《服务单》上签名,并载明原单已付2999,现补交1000元,原单002014***注销。但小肖和小陈因种种原因直到2018年(两年后)才到店预约拍摄婚纱照。但婚纱店却以《服务单》中已写明“本单服务有效期为一年”为由拒绝提供拍摄服务。几番协商无果,小肖和小陈起诉婚纱摄影店,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确认合同继续有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婚纱店为重复使用预定拟定《服务单》属于格式条款,设定有效期的目的是免除、限制浓情蜜意店的责任。因此,婚纱店有责任就《服务单》中“本单服务有效期为一年”尽提醒义务。但婚纱店缺席审判,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明确的提醒或说明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服务单》中“有效期为一年”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消费者在遇到“格式条款未被提醒和释明”时可以运用上述法条依法维权。
无故增加额外费用
案情回顾:2018年阿申在肇庆某二手车行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购买车牌为粤***的白色丰田二手车一辆,购买价格为68000元。阿申现场向被告支付了3000元预付款及1000元委托办理过户前期相关手续的费用。但在过户前期手续完成后、实际交易前,二手车行提出需要收取GPS定位安装费、流量费及办理贷款保证金等费用,阿申认为车行前期未告知该费用,遂不愿意继续购买车辆,并要求退还4000元。但车行主张1000元已实际支,出办了过户前期需要的手续,3000元为定金,均无法退还。经协商无果,阿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认定3000元为预付款,并判决二手车行向阿申返还预付款3000元。
法官说法:关于3000元是否为定金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经审查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并未约定定金。因此,3000元为预付款,并非定金。关于3000元可否退还的问题。由于车行未在阿申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清楚告知其车辆需要安装GPS定位会产生其他费用,且车辆最终没有交易成功,3000元预付款应当退还。关于1000元过户前期所需的费用是否退还的问题。因阿申认可车行为其办理了的过户所需的营业执照,已确认1000元的支出。依法认定为无法退还。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尤其是大金额消费中,要尽可能了解每一笔费用的金额、用途及法律性质,理性消费。
网购货不对版
案情回顾:洪某在淘宝的“fable**”网店处购买了“佳能单反相机套机”,“官方标配”套餐并双方约定产品为全国联保1年。洪某收到该相机和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查询,查询结果为查无此票。洪某立即到佳能快修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保卡异常,不能享受保修。洪某向淘宝网申请商家信息披露申请,获取商家身份信息后到法院起诉,请求商家赔偿其售价的三倍金额。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相机属性为国行,全国联保。但原告向佳能快修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保卡异常,不能享受保修。被告出具的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为查无此票。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欺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商家应当向洪某赔偿售价三倍的金额。
约定的“全额返还”久不到账
案情回顾:邱某在北京泰某公司购买了其网上药店商城“*药网”的0元购实物全额返现活动的商品。邱某共买了商品17997元,并支付。购买后,邱某收到的商品包括:所购商品、三张500元京东*卡、三张*药网J码卡片。此后,原告按照被告网站说明激活了J码,并于90天后进行了提现,但提现多日原告的绑定银行卡并没有收到被告在购物活动中所承诺的返还款,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泰某公司向邱某返还购物款17997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北京泰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商品,邱某依照其要约向其购买特定商品,并支付了对应的购物款17997元,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被告在网站上的要约内容而做出了购买、付款、申请退款和激活J码等相应行为,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其发出的要约和承诺兑现返还购物款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物款17997元的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目前,很多商家在网店的商品图片、视频中出现 “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的具体活动优惠的广告,这属于要约行为,当消费者基于要约内容购买了商品,买卖合同便成立,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随意改变要约内容。
西江日报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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