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立法倡导文明行为 同心争创文明城市
西江日报记者 邓小玲
通讯员 陈坚庭 黄伯光
去年,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全票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这是肇庆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获批准施行的第六部法规。
《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肇庆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关键节点上,为文明行为的倡导擎起了尚方宝剑。
倡导文明
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精神文明建设除了思想教育、宣传引导外,也需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同步进行,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强调“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出台《条例》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按照中央文明办的部署要求,推进文明行为立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安排,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推进文明行为立法,形成常态长效机制,加快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近几年,肇庆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有的不文明行为仍然存在,如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乱丢烟头等。在倡导文明行为的同时,有必要运用法治思维来解决这些短板和顽疾。推进文明行为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多年来肇庆市在努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市民文明习惯养成,需要由过去单纯依靠教育倡导的‘软引导’,向依法治理的‘硬约束’转变,把创建的成功经验做法上升到立法高度予以支持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琴琴表示,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将其列为2019年度首要立法任务。
市文明办副主任梁凌宇表示,在开展创文工作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了市民的文明行为养成是创文的基础和最终目的。目前,全市上下大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肇庆城市面貌有了大的提升,巩固现有的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肇庆的文明城市形象,就是要让文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法律的手段,形成常态化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市民文明行为养成,真正把文明融入到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况且,肇庆市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积累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将这些经验做法进行梳理、总结、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和丰富,有助于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为肇庆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立法为民
首次尝试探索促进型立法
《条例》作为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的首要立法工作任务,由市文明办委托中山大学法学院起草条例初稿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市政府名义提交议案,于2019年5月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同年7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8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省、市专家召开《条例》表决前评估会,对《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影响法规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8月30日,市委常委会第126次会议审议《条例》,原则通过文本。9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三审审议并表决通过《条例》,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通过《条例》,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统筹组织协调起草、修改、审议等各个环节,赴外地和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坚持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树立立法为民理念,坚持“开门立法”。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等方式多次征询了省人大法工委、省、市直相关部门、立法基地、立法基层联系点和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的意见,组织省、市立法咨询专家对条例进行论证评估。利用《西江日报》、肇庆人大网、市政府网站、肇庆发布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非常注重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在立法过程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在全市组织了文明行为问卷调查,通过现场发放问卷和网上调查,向公众征集肇庆市需要重点提倡的五种文明行为和最常见的五种不文明行为,并将调查结果融入到条例中。
《条例》设六章共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文明行为规范、鼓励和支持、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徐天茂表示,《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尝试探索促进型立法,以提倡性、鼓励性内容为主,减少、弱化强制性、约束性规范,目的是通过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引导、激励公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提升社会文明水平。
《条例》紧扣《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的测评指标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规定了相应的鼓励和支持措施,鼓励市民崇德向善,争当文明践行者,培育文明新风尚;规定了基础设施保障、乡村文明保障、政府部门日常检查监督、文明行为协管员和监督员制度、投诉举报等保障和监督措施。
不随意丢弃烟头、不随地吐痰……《条例》将本地最常见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几种不文明行为如随地吐痰、乱丢烟头、不文明养犬、违规使用远光灯等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纵观整部《条例》,突出地方特色,紧紧围绕创文测评体系,将一些重点内容和要求在条例里予以明确,回应了群众的立法关切和诉求。
多方合力
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明确了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和市、县、镇三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基层组织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学校和公民等6类主体必须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对社会力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出了规定,充分发挥法治、德治、自治的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携犬只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以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等方式对其进行约束,并注意避让他人。”《条例》中,公民必须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包括了公共场所、交通出行、生态环境保护、旅游、上网、就医、经商、养犬、社区生活、家庭生活等10个方面的内容。
端州区跃龙社区书记、主任刘裕满表示,社区居委会跟市民接触较多,也是引导市民文明行为的主力军之一。以前有的市民拉犬只出来溜达,粪便到处拉也不处理好,《条例》对养犬行为加以文明规范,社区工作人员劝导市民文明行为也有了更为有力的抓手。作为社区负责人,他将引导辖区居民进行垃圾分类,促成市民养成文明行为好习惯。
端州区星荷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吴建中认为倡导业主文明行为义不容辞。他在小区倡议出台业主公约,倡导文明停车、文明养犬、邻里关照。他组建500人的业主实名制微信群,时时提醒大家注意文明行为,同时曝光不文明行为。他相信,《条例》出台对市民文明行为养成将有很大促进作用,只要大家同心同德,一定可以构建和谐社区,共创美好家园。
端州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程柳旺表示,《条例》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工作流程,落实便民措施,加强医患沟通。作为医疗机构服务窗口,端州区妇幼保健院一直践行着行业文明规范,经常对医护人员开展教育,致力提升服务质量。
端州区城管执法局行政审批股股长周艳珊表示,《条例》是一部倡导性的法规,注重引导和倡导市民应该遵守那些文明行为。《条例》中不提倡的不文明行为,几乎都可以在《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既有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处罚依据,城管部门将加强日常巡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进行执法和处罚。
代表参与
支持《条例》落地生根
《条例》既然是不专门针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的,那如何起到促进作用呢?重点就放在鼓励和支持方面。据悉,这也是《条例》的亮点和特色。
《条例》在第三章、第四章分别提出了鼓励和支持措施、保障和监督机制,对见义勇为、无偿捐献、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都提出了相对应的激励措施,也建立了投诉举报等监督机制。
市人大代表李肇殷长期从事公益事业,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她提出了自己在实践中总结的一些建议,如怎样激励更多的市民践行文明行为,自愿参与公益志愿服务。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市人代会上,她提交的其中一个建议就是出台举措激励更多人投身志愿服务,如三星以上志愿者可以免费坐公交车等,增强志愿者的荣誉感。
市人大代表黄健芳表示,作为社区工作者,她将身体力行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尤其是针对老城区个别市民的不文明行为如乱丢烟头等,她和社区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将结合创文的要求进行劝导工作,培养居民的文明行为。
“立好法的同时,更重要的促进条例的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市民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省人大代表樊荣一直以来参与创文一线工作,她告诉记者,当前肇庆市正处在文明城市创建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开展《条例》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广泛凝聚正能量。让老百姓真正了解《条例》,践行文明行为。特别是教育部门要做好文明校园的推广工作,一个学校的学生具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才能构建出良好的学习环境。学生的行为和文明思想也可以通过小手拉大手的方式带动家长和大人的文明,从而一起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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