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实施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措施 法学专家解读《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西江日报记者 伍欣琦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起广泛关注。为加深市民群众对该《条例》的认识和理解,记者昨日采访了肇庆市相关法学专家,邀请其从法学角度对《条例》亮点进行解读。
《条例》有别于常见的约束性法规,重点不是如何去处罚,而是引导和倡导。“《条例》是倡导性、促进性的法规。”肇庆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副主任李贤庚表示,《条例》可以看作是对现行的《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管理型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从引导、推进、倡导的角度进一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根据《条例》中“鼓励与支持”一章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实施文明行为或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的信息,按照自愿原则,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依法给予联合激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对因文明行为或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的公民在信用查询、公共服务、创新创业、民生保障、生活服务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联合激励。
“很多城市都制定了促进文明行为的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文明行为。肇庆市出台的《条例》则明确提出要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措施,为文明行为提供更大力度的鼓励和支持。”李贤庚指出,这一内容体现了《条例》倡导政府主导下的全社会参与。
同时,《条例》的制定也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期间,李贤庚代表肇庆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参与了征求意见座谈会,该基地也开展文明行为问卷调查,向公众征集肇庆市需要重点提倡的5种文明行为和肇庆市最常见的5种不文明行为,并将调查结果融入到法规中。
《条例》要达到效果,重在实施。李贤庚认为,倡导性法规在实施中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宣传和推广都是必不可少的。接下来,肇庆市将进一步完善宣传学习方案,落实各有关单位职责,通过学习贯彻会和培训班、常态化的分区分行业融合推进宣传和学习、开展入户宣传、制作刊播一批“讲文明树新风”、倡导文明行为的公益广告、动漫、视频、微电影等方式,提高市民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从而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推动肇庆市创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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