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西江日报 2019-10-11 01:07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办法》明确,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确定预售项目的监控银行,并在监控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控账户,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控银行及监控账户信息,以及在售楼场所公示栏公示监控银行以及监控账户的名称、账号、对应的POS机工号等信息,以便相关部门和购房人查询、使用和监督。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控账户。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的,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揭款直接划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监控账户。

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及留存标准,《办法》提出,监管部门根据预售项目建设进度和预售人信用等级情况,在基本留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信用等级留存标准对预售资金进行核拨及留存,其中,基本留存标准为:拆除脚手架前,监控账户内资金按不少于项目备案销售价格总额的10%留存;完成拆除脚手架后,监控账户内资金按不少于项目备案销售价格总额的5%留存;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达到预购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前,监控账户内的资金按不少于项目备案销售价格总额的1%留存。

值得一提的是,项目竣工前,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但若预售项目出现风险事件,需启动应急措施的,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监控账户内留存的预售资金。预售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达到预购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后,预售人方可向监管部门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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