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筝线可断但监管不能缺位□ 特约评论员 岳宁
9月22日16时许,肇庆市端州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接110警情:莲湖中路星湖湾闸口桥位置有群众受伤。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第一时间将伤者张某送往高要人民医院救治,目前已出院。经了解,张某当时驾驶摩托车经过上述路段,被一根掉落的风筝线勒住颈部导致受伤。民警走访发现,事发现场遗留有一根掉落的风筝线,其中一端连接着风筝主体已掉落路边的湖中,另一端则遗留在路面上。(9月24日 西江日报新闻客户端)
若非张某被抢救及时,后果将不堪设想。若非有人亲见,谁曾想一根掉落的风筝线会造成这让人心有余悸的“悲剧”。而这样的“悲剧”,不仅受害者张某始料未及,恐怕就连放飞这架风筝的人也压根不会想到。然而木已成舟,无论放风筝者是不是出于主观故意、受害者是不是曾经留心,这些似乎都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人们能从中吸取教训,避免此类“悲剧”再度上演。
为陶冶身心或陪孩子玩耍,在一定场所放飞风筝无可厚非。但是,放飞风筝也要考虑公共利益及周边人安全。如果仅是为了个人或孩子娱乐而忽略公共利益及周边人安全的话,那么这不仅触及了文明底线,而且也有逾越法律底线的风险。各地警方不止一次作出过类似提醒:因放风筝导致他人人身伤害,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此外,失控的风筝如对架空的电力设施、运行的交通工具等公共设备造成运行影响,根据《刑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轻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放飞风筝可以,但不可任性而为。深而言之,风筝可以断线,但监管不能缺位。这里的监管,既包括有关方面对放风筝者的监管,也包括放风筝者对自家风筝的监管。
然而,风筝或风筝线引发“突发事件”一次次见诸媒体报端的事实佐证着这样一个判断:当下人们对放风筝这类活动并没有太放在心上,而是疏于监管。这一是由于人们对放风筝的单一性认识所致,认为放风筝纯属个人事情、娱乐项目,不必太过认真;另外是由于人们对放风筝的安全隐患缺少警惕之心,认为对其监管是“小题大做”。
风筝或风筝线“失控”有时在所难免,关键是面对其“失控”的局面,必须要有“补救”措施跟进。比如,风筝断线了,但不能一丢了事、一扔了之,必须要为其安排一个合理“去处”;又如,面对公园里密集的风筝、如织的风筝线,有关部门或单位该出来问一问、管一管、规范一下;还如,风筝偏离飞行线路后马上要危及公共安全了,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该如何积极应对等。这些都是需要通盘考虑的监管问题。希望有关方面和放风筝爱好者能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尽快弥补监管“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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