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因遗产纠纷对簿公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黄登魁) 近日,鼎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阿洪与前妻在婚姻关系期间,生育了一个女儿小艳。离婚后,阿洪在鼎湖区购买了一所房屋。后来,阿洪与阿珍登记结婚,再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7年11月,阿洪因病过世后,该房屋由小艳、阿珍使用。
阿洪的父母认为,自己也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阿洪过世后,未对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分割。他们与阿珍商量继承事宜未果,于是向鼎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两原告享有对该房屋的法定继承权,并依法析产继承该房产(继承遗产份额价值约1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小艳、阿珍)承担。
法院审理过程中,阿珍提供了由她与立遗嘱人阿洪、受益人小艳、见证人阿铭、见证人阿梁签名并印指模的《遗嘱》一份,签署时间为2017年11月19日。
《遗嘱》内容写明:阿洪的房屋归受益人所有,其他任何人不能主张及变卖该房屋的产权;阿珍有权居住到逝世,受益人不得拒绝及变卖该房屋。《遗嘱》还声明,阿洪本人在立遗嘱时头脑完全清醒,对所立遗嘱事项完全知悉和辩认,特邀请见证人阿铭和见证人阿梁见证所立遗嘱事项。
由于见证人阿铭、阿梁是阿洪的亲兄弟,原告认为两人是继承人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该《遗嘱》无效。
阿珍又提供了由其与阿洪、小艳、阿铭、阿梁等人签名的《遗书说明》一份,签署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遗书说明》内容为:阿洪死亡后,名下的房屋由阿珍使用和养老送终,但不得转移变卖房屋使用权;阿珍死后,房屋由小艳全部继承。另查明,阿洪没有非婚生子、继子女、养子女。
鼎湖法院认为,本案是继承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本案争议房屋是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其遗产,因此,可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双方争议的问题是上述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及该遗产应如何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阿珍提供的《遗嘱》《遗书说明》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阿洪的父母虽否认其签名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其异议意见应不予采纳,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判决争议房屋应由被告小艳继承全部份额,驳回原告阿洪的父母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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