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路障敲诈勒索 涉恶团伙终获刑

西江日报 2019-09-03 01:04

西江日报讯(记者 潘粤华 通讯员 程玉婵) 近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恶势力案二审终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以梁建昌、冯有新为首的10名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法受到严惩,分别被判处一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处2000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2018年6月,怀集县检察院受理被告人梁建昌、冯有新等10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查,2017年至2018年间,梁建昌、冯有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指使怀集县洽水镇七坑村委会村民毛某文、岑某文、伍某国等人,通过设置路障阻碍运木车辆通行、以运木车辆超重会压坏村道桥梁为由,向林场经营者敲诈勒索财物52万元,还策划、指使七坑村委会村民黎某甲、黎某乙等人设置桥墩阻碍林场运木车辆通行。两人为达到不法目的,多次策划、指使他人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和寻衅滋事行为,对当地的治安稳定造成极坏影响。

庭审中,公诉人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并“以案释法”开展法庭教育,使涉罪被告人清晰认识到受利益诱惑下实施违法犯罪的危害性。

2019年3月,怀集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建昌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冯有新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梁建昌、冯有新等5人以无罪或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裁定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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