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罚“车窗抛物”具有警示意义□ 武声
据西江日报及其客户端报道,近日,在广宁县城区南东三路,车主程先生朝车窗外扔了一个饮料罐。此举被市民向交警举报,交警查实后联系城管部门,最终,广宁县城管部门对程先生开出罚单,这也是广宁县对“车窗抛物”开具的首张罚单。
仅仅往车窗外扔了一个饮料罐就被处罚20元,程先生为他的随意行为付出了代价。但令人深思的是,面对处罚,程先生一脸无辜:“我没想到这样也要被罚款。”一句“没想到”道出了事主对“车窗抛物”这一违法行为的无知。生活中类似程先生这样的人还不在少数。由此来看,普及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任重道远。
车窗抛物是指驾驶员和乘车人员从车内向外乱扔杂物的不文明行为。受限于取证困难等多种原因,交警和城管部门虽然对这种行为深恶痛绝,但处置手段却较为乏力,一般只有借助举报人提供的确凿证据,才能对肇事车主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也大多停留在批评教育层面。因此,广宁首次真金白银开罚“车窗抛物”,具有警示意义。
车窗抛物这种“只扫门前雪,毫不顾他人”的行为是道德失范,更是致命陋习,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如果向外扔出的是烟头等易燃物品,可能引发火灾;如果在车速较快时抛出物品,那么后面的司机躲闪不及则可能造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车窗抛物”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所以有人对处罚“车窗抛物”不以为然,一方面缘于对这一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另一方面有些车主心存侥幸,认为交警和城管难以取证,所以就肆意为之。殊不知,车窗抛物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更有甚者可能会因此造成交通事故而触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车窗抛物”违法行为,难就难在取证。一方面要做好普法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举报,让随意抛物者受到惩罚。广宁成功查处车窗抛物者,正是得益于受害车主的挺身举报,不妨采取设立举报奖等形式,动员广大司乘人员和行人,积极举报“车窗抛物”行为;另一方面,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要构筑联合执法机制,对“车窗抛物”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打消车窗抛物者的侥幸心理。第三,要借助城市道路视频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及时曝光惩处违法者。
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持道路交通干净整洁的义务,在汽车驶入寻常百姓家的今天,广大司乘人员千万不要图方便、贪省力,把道路当成“垃圾箱”,随手将车内杂物抛到道路上,一定要养成“不乱扔垃圾”的良好习惯。既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将垃圾自觉地放进垃圾箱,那么在行驶的车辆中做到不随意抛物应该不是件多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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