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饮西江水,共护碧水蓝天 肇庆法院涉环境资源案例选
西江日报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为进一步服务好“绿色肇庆”建设,肇庆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严格落实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推动肇庆“绿水青山”式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6年至今,肇庆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393件,其中民事7件、刑事357件、行政29件。民事案件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为主;刑事案件主要集中于滥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及污染环境罪,其中污染环境罪中违规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物的居多;行政案件以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公益诉讼为主。
作物受污染枯死
起诉邻近陶瓷厂获赔
2015年4月30日起,阿华承租邻近广某陶瓷厂的17.5亩土地用于种植青枣、火龙果、香蕉等农作物,后来其种植的农作物出现叶变黄、干枯不生长问题。
2016年6月,阿华向当地镇政府投诉。镇府汇同区农业局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称:“……果树新生长点干枯发黄、萎缩是受到气相硫化物、氟化物污染影响所致。”同年7月,阿华向区环保局反映,该局经调查监测发现,广某陶瓷厂的两个废气治理设施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污染物浓度均为达标排放。后阿华再向市环保局反映,调查结论显示:阿华果园作物确实存在生长不正常的问题,但根据近段市、区环境监测站的检测结果,暂未发现广某陶瓷厂存在废气超标排放情况。
2017年6月阿华向区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广某陶瓷厂赔偿给阿华10万元。
审理中,法院对阿华承租土地和种植的事实进行的确认,也查明了阿华上诉维权事实,但由于鉴定机构认为“目前受污染果园环境及受损果树相比于事发时已发生较大变化,相关指示性的证据链已经断裂,已不能明确推导出期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接受本次委托鉴定。”
但肇庆中院经审理认为,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受害人仍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须证明侵权人有排放污染物、有损害事实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在此前提下,再由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在受害人、侵权人双方难以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法院经实地和外围调查取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充分综合考虑酌定由侵权人赔偿一定经济损失给受害人。遂作出上述判决。
镇垃圾填埋场
污染周边环境被起诉
该案是一宗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为肇庆市某镇政府。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当地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预定某区域土地给被告用于堆放垃圾。公益诉讼人发现被告在该片区进行生活垃圾填埋作业,场地内蚊蝇飞舞、大量生活垃圾发出阵阵怪异气味。遂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镇政府回复称已对垃圾场进行围闭、场内覆盖和定期消毒杀菌,并分步推进防渗等配套环保设施。但事后公益诉讼人联合区政府对该垃圾场进行再检查时发现,被告虽有定期消毒杀菌等,但场内仍堆放大量生活垃圾,有臭气散发,没有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环保验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采取一定措施对案涉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治,但这些措施并没有完全消除堆放、填埋垃圾对周围的环境造成的影响。被告未能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履行其处理生活垃圾的职责,判决确认被告不当履职的行为违法;限被告90天内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作出行政行为,解决该垃圾填埋场造成的污染问题。
电镀污染
8人坐牢并赔偿15万
被告人汪某在广东省惠州市经营的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电镀污泥,汪某安排其职工汪某昌联系朱某彬等人雇用货车将污染泥运输至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某材料厂进行倾倒。经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采样检测,汪某昌等人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重量达90.9吨,属于危险废物,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直接倾倒会造成环境污染。在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汪某、汪某昌在案发后支付全部环保处理费用共人民币23.72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汪某、汪某昌家属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缴纳人民币18.6万元存进本院执行账户作为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义务和承担环境评估专家咨询意见的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汪某等8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到两万元不等。同时判决汪某等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人民币15.6万元及承担环境评估专家咨询意见费用人民币3万元。
全国首宗调解结案的涉水体
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1月18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就麦某钟、麦某标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肇庆中院以调解结案的方式迅速挽回了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损失,节约了司法成本,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这也是全国首宗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广宁某金属制品厂,由麦某标担任法定代表人,自2011年转由麦某钟经营。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17日,该厂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排放含有氰化物的污水到广东北江支流漫水河,以致发生广东北江支流漫水河氰化物浓度超标的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广宁县人民法院对麦某钟、麦某标等做出了相应的刑事判决。
期间,广宁县环保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估算,作出《广宁县某金属制品厂氰化物非法排放事件环境污染经济损失估算调查报告》,该报告估算经济损失为32.19万元,环评费8万元。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麦某钟、麦某标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2.19万元及委托鉴定费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引导被告主动承担因其不当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麦某钟、麦某标承诺分期支付该案所涉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委托鉴定费,共计40.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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