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争议中的 首例雇工经营
□吴家仿黄勇
1979年4月,广东高要县沙浦公社(现鼎湖区沙浦镇)沙一大队第六生产队农民陈志雄,通过竞标形式以1700元承包了集体的8亩鱼塘,当年效益可观。次年,尝到甜头的陈志雄扩大规模,跨越两个大队,以9700元承包了141亩鱼塘,养成鱼和种芡实。
规模扩大后,夫妻两人忙不过来,于是陈志雄雇请固定工1人、临时工合计400个工日,首开中国农民雇工经营之先河。那一年全年总产值为25450元,除去生产成本3150元、雇佣工资2400元和承包金,纯收入10150元。至1981年,陈志雄承包规模继续扩大,面积达497亩,雇请了固定工5人、临时工1000个工日。
陈志雄承包鱼塘的前4年,向集体上交承包金14.1万元,向国家纳税2900多元。4年中,陈志雄还推广了他的捞鱼花、育鱼苗等技术,有5名社员被他培训成养鱼能手,他光荣地被选为高要县劳动模范。
可是,那时政治气候乍暖还寒,不少干部的思想还没有从“左”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对这件事,人们看法不一,产生了争论。陈志雄这种在今天看来再正常不过的举动,当时却极大地触动了社会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可以允许以往被视为带有剥削意味的“雇工”存在?
1981年5月,人民日报特设“怎么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专栏,展开了历时3个月的轰动全国理论界的大讨论。在这次讨论中,有学者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的一个算例推算出一个结论:雇佣8个人以下叫请帮手,不算剥削;雇佣8个人以上叫雇工。
大讨论引起了更高层的关注,多位中央领导同志相继就此事作批示。1982年3月,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和分管农业的省领导杜瑞芝商量,决定由杜瑞芝组织人到高要县调查。4月广东省委将《关于陈志雄承包经营的情况报告》送到国家农委。报告肯定了陈志雄开创专业承包先例,对承包双方带来好处,认为“这种承包方法和经营方式,就其经济效益来说,比原来"吃大锅饭"的集体经营要好”。过了一段时间,传来了邓小平同志相关指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社会主义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小平同志此言一出,陈志雄等人从理论上摆脱了“资本家”的命运,获得了生存空间。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陈志雄承包鱼塘和雇工这件事,一是大大提高了农村养殖业生产率,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增加了集体、承包农民和雇工的收入;三是大讨论使人民冲破了“左”的思想束缚,为后来改革发展提供了实践和理论依据。
作者单位:原高要县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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