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按原债务支付欠款及利息
西江日报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日前,记者从肇庆中级法院了解到,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陈女士与债主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履行过程中再出现争议,这时,债主要求按原债务直接归还现金,陈女士却又不愿意了……
据悉,2014年7月,陈女士向钟先生借款18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载明:甲方(陈女士)、乙方(钟先生)经过友好协商,协议如下:“1、2014年7月,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80000元。2、利息计算:月息2%,次月5日支付上月利息。3、甲方自归还结清本金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视为自动无效合同……”《合作合同》上陈女士、钟先生双方分别签名并加盖了指模。
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陈女士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钟先生归还了6万元借款。此后,钟先生便没有收到余下还款。2017年3月,钟先生与陈女士的丈夫黄某签订《以物抵债协议》,载明:“甲方(债务人)陈女士,乙方(债权人)钟先生,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老班章普洱(生茶)(2008年3月产、按原来甲方提供的样品要求);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应如提供的样品,不存在任何缺憾;甲方自愿用其有权处置的老班章普洱茶200元/饼进行抵债,合计总价12万元交付乙方,用以偿还所欠乙方借款。
钟先生先后于2017年1月、2017年3月收取陈女士两箱老班章茶叶样品,合计84饼茶叶,按照《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每饼为200元,共计16800元。然而,陈女士余下的茶叶却并未按《以物抵债协议》的约定在2017年3月31日前交付。
钟先生多次催促陈女士还款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陈女士在诉讼中开始否认借款事实以及《合作合同》上的签名,后又在其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
肇庆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陈女士向钟先生借款18万元并于2014年7月1日出具一份《合作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上分别签名并按上了指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陈女士应继续按《合作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二、根据《以物抵债协议》约定,茶叶交付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履行完毕,但一方面陈女士没有把剩余茶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全部交付给钟先生,也没有把茶叶依法进行提存,导致《以物抵债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条件。
鉴于双方在二审中认可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及陈女士交付钟先生84饼茶叶的真实性,结合本案实际并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减少诉累,故对陈女士已交付给钟先生的84饼茶叶,按照《以物抵债协议》约定,每饼茶叶以200元计算,合计16800元折抵该借款部分本金。判令陈女士向钟先生偿还剩余借款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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