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承包的鱼塘内 抓野生动物贩卖 女子被警方刑事拘留

江门日报 2019-05-10 07:24

江门日报记者/董国庆通讯员黄凤仪

别看青蛙双眼外凸,皮肤粗糙,样貌丑陋,它可是野生三级保护动物,一些特殊的种类则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国家禁止捕杀的保护动物。日前,新会女子李某珍在其承包的鱼塘里抓捕青蛙等并拿到市场上贩卖,被新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悉,嫌疑人李某珍(女,55岁,广东肇庆人)在崖西文化中心路口处摆摊贩卖各种野生动物时,被江门市崖西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收缴疑似沼蛙48只、疑似虎纹蛙5只、疑似鹭鸟1只、疑似翠鸟4只、疑似滑鼠蛇1条,均为活体。

据李某珍交代,这些动物都是在她承包的鱼塘里抓的,青蛙卖15元一斤,翠鸟和鹭鸟15元一只,蛇180元一斤。她一开始自制虾笼捕捉只是为了防止鱼塘的小鱼被吃掉,后来发现鱼塘里常有野生动物出没,李某珍便想到捕捉并贩卖它们来赚钱弥补经济损失。

据新会公安部门介绍,麻雀、鹭鸟、青蛙、壁虎、蛇等等这些野生动物,有些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些则属于国家三级保护动物,这些有益的、有经济价值以及有社会研究价值的动物,都是不能随便猎捕的。

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介绍说,以青蛙为例,青蛙分很多种,有些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例如虎纹蛙;有些品种则是三级保护动物。

目前,新会公安已聘请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对查获的疑似沼蛙、滑鼠蛇、虎纹蛙、鹭鸟和翠鸟进行野生动物物种和保护级别鉴定。

据了解,自1989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捕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这种行为触犯了非法狩猎罪。

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二两个级别。如果捕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则触犯了我国刑法,属于刑事案件,将受到刑法制裁。而捕杀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则属于行政案件,将受到行政处罚。

李某珍捕获销售的野生动物有一些涉嫌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她涉嫌触犯非法狩猎罪,新会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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