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法院+金融”调解模式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让争议纠纷在“和风细雨”中化解
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但在离婚协议签字后,男方却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遇到这种情形下,法官该怎么审判?日前,记者从肇庆法院了解该宗案例,为大家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阿浩(化名)和阿欣(化名)于2015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封开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女双方确认并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及财产,男方(阿浩)将其名下位于封开县江口镇某房屋无偿转让给女方(阿欣)……”。
据悉,上述房屋登记在阿浩名下。在双方办理离婚之后,阿浩却一直没有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阿欣多次催促办理变更登记未果,遂以阿浩一直不愿意配合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为由诉至封开法院,要求判令登记在阿浩名下位于封开县江口镇某房屋归属本人所有,并判令阿浩协助自己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判决,阿欣与阿浩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属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因此,阿浩有义务协助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房屋变更登记给阿欣。故阿欣主张阿浩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虽然无法通过直接确立所有权的方式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合同仍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并且若房屋也无第三方对其提出权属争议,当事人具有债权请求权,可依据该协议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表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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