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两女子参加“善心汇”传销组织被判刑
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近日,端州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对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情介绍,张某明(另案处理)于2013年5月在深圳成立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该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对外进行宣传,打着“慈善”“济贫”的幌子,要求参与者缴纳300元获得加入资格,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财物。
2016年10月,被告人曾某参加“善心汇”成为会员,并积极推荐亲朋好友及网友作为其下线加入“善心汇”,先后发展了覃某、孔某等成为会员。至案发时,曾某属于“C轮服务中心”级别,在该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其下级网络有13层,会员达5475人。
同年7月,被告人梁某加入“善心汇”成为普通会员,并发展了余某、廖某等人作为其下线会员。至2017年7月案发时,梁某在该会员网络中处于第8层,亦属于“C轮服务中心”级别,其下级网络有10层,会员达1296人。
端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参加“善心汇”传销组织,积极宣传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会员,且两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较高的层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曾某、梁某在“善心汇”传销组织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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