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 6月1日开始实施 进一步提升肇庆市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西江日报讯 (记者 张苑卉 通讯员 张文冠 戴菁菁 梁卫敏) 昨日,记者从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肇庆市近期出台了《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升肇庆市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包括总则、基金筹集、医疗待遇、待遇管理、医疗服务监督管理、附则。《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实行市级统筹,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严格按照“六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整合,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运行机制更加完善、医疗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办法》明确参保范围。具体包括两类人员:肇庆市户籍及持有肇庆市居住证的非从业居民;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学生。《办法》同时明确,已参加肇庆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的,从职工医保缴费的次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办法》明确政策倾斜对象。肇庆市特困供养人员(原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残疾人和优抚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医疗救助基金或财政资金资助。此外,以下8类人员可在年度中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全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是:终止或中断职工医保关系的人员;肇庆市行政区域外转入肇庆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新出生婴儿;新迁入户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人群。
《办法》明确缴费时限和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保险年度的缴费期。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政府补助同步增长。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为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如计算结果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225元。
《办法》明确提高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市外就医,起付线为市内同级医院起付线的120%,经转诊就医报销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报销比例对应降低30个百分点。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54万元,其中基本医保20万元,大病保险3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出台后,肇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68%提升到77%左右,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不低于75%的要求。市内就医二级医院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对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中医药治疗占总医疗费用20%以上、重型地中海贫血等情形再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分娩报销限额由800元提升到1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落实分级诊疗,参照职工医保做法,适当提高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拉开市内与市外医院的报销比例,对市外就医按规定下降10-30个百分点不等,引导本地就医、基层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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