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航绿水青山
西江日报讯 (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森林是宝贵的生态资源。近日,封开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介绍,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黎某平与梁某飞(已判刑)合伙买下封开县江川镇豆腐坑村委会古岗冲、新兴村委会稔暖冲、麻元冲山场上的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工人对上述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采伐林木面积共计141亩,合计被采伐的林木蓄积743.0401立方米。
2016年10月,被告人黎某平又与李某垣一起合作,在江川镇岐茶村承包山场砍伐阔叶树、松树等林木面积达178.8亩,采伐蓄积达534.429立方米。2016年底,黎某平分别购买了江川镇屋头冲口山场、石叭喇口山场中李某某两人自留山的林木,砍伐林木面积63.1亩,蓄积124.6351立方米。
封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平、李某垣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黎某平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封开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官介绍,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呼吁,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至关重要的生态屏障,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希望大家提高法治意识,共建和谐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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