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电缆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

西江日报 2019-04-19 01:20

西江日报讯 (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每年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教育日,肇庆市各地通过开展主题活动,提升市民的安全意识。在国家安全方面,每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有些行为,你以为只是小事,其实危害了国家安全。肇庆男子高某就因盗挖为军用设备输电的电缆,结果被控破坏军事设施罪,获刑六个月。

2009年8月,被告人高某窜到怀集县桥头镇某山头,盗挖驻军部队埋设在该处的为驻地军用设备输电的高压电缆线(未使用)。次日晚上,被告人高某再次到该处盗挖电缆线时,被驻军部队的巡逻士兵发现,高某迅速逃离现场。2009年9月,公安民警在高某家中起获已被分解的电缆线,其中铜芯重28千克。2016年11月,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高某。2017年2月,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破坏军事设施罪。

怀集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盗挖为驻地军用设备输电的高压电缆线,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应依法惩处。对于被告人高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的意见。经查,根据证人鲁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某于2009年8月到怀集县桥头镇该驻军部队盗挖为驻地军用设备输电的高压电缆线的事实。被告人高某的行为符合破坏军事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定罪处罚。

法院判决,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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