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年12月27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
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决定对《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将“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将“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将“市场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的整洁、美观、完好,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三)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五)采石取土、建坟;(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四、将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对组织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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