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培训机构不得自称“幼儿园”“学校”

西江日报 2019-03-28 01:21

西江日报讯(记者 夏紫怡) 近日,记者从端州区教育局获悉,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和办学行为,该局联同端州区民政局、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端州区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3月30日起实施。

据了解,与正实施的《端州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不同的是,新《标准》对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条件、机构名称、办学出资、培训场所、教学管理等做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其中,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等;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针对部分民办培训机构乱用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的现象,《标准》明确,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等。新设立的以文化教育课程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标准》还要求培训机构不得针对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开展小学阶段的课程培训,不得招收低年级学生在学期或假期中进行高一个年级及以上课程授课,不得组织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考试及竞赛活动,不得以“衔接班”等名义组织学生对部分中小学文化课程提前上课、超纲教学。

在培训场所方面,《标准》要求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过道、危房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作为办学场所,且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

近期,端州区多部门也组成了联合执法组,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餐饮、消防、证照等进行持续性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标准》的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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