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穗南 行为定方圆心中有规矩

西江日报 2019-03-26 01:59

常言道:“国有国法,族有族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家都知道,家族是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旧时,每个同姓家族都有一个宗祠,都会选定一位德高望重的族人担任族长,并且根据本家族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一套约束和教化族人的家族法规,这就是族规。

族规是根据社会习俗制约而制订的规矩。族规有许多不同的名称,比如家法、家约、家戒、家范、族约、条规、祠规、禁约、规范等等。对于族人在家族中或社会上的行为,族规都有一定的制约性,它既是族人认同的契约,更是家族成员必须遵守的法规。在社会活动中,族规是不成文的行为准则,族规的应用、实施、执行和维护是依靠家族的力量来强制推行的。对于违反族规的族人,轻则受到训斥、谴责、罚款、关禁闭等,重则施以鞭打,甚至以逐黜族籍等方式予以处置。

翻阅端州渡头村梁氏族人洪森编著的《金津坊志·大事记》,一段文字吸引了笔者的注意,原文如下:

清乾隆十五年岁在庚午时,伯房有不肖十九世孙梁台臣欲推太祖和户代纳量税不思。太祖当日始立蒸尝之时,所有量米其已均派各房各都各甲分受,历年具皆贴纳取,其分则轻而易,不致合则重而难,志载家规垂之久远矣。时梁可材暨族绅士等挺身而出,与不肖台臣共质成于邑,侯王公讳士,瀚王公直之断以贴纳如初,兹特志之俾后之知,以为不肖者警耳。

在端州渡头村,有梁氏世德宗祠,由举人、端州学正、梁氏四世祖岩叟之孙,新州同知至孙于南宋嘉定十三年春鼎建。族人还撰有《安定郡祠志》,由后人祥应、斗南、霆亨、魁杰等梁氏子孙出资,将祠志中的文字内容雕成石刻,镶嵌在世德宗祠第二进西侧廊道的南面墙壁上。

《安定郡祠志》明文规定:“鼎建祠堂,设立蒸尝。将土名大坑、马头、王布、钟婆塘等租;又祠后湾头园、祠西莲塘、□鱼埠,祠南巽峰山鱼埠及黄坭塞、宋崇塞埠等处,共税一顷四十亩零,藉此收成以供祭扫、编谱、铭石,以垂不朽……今堂已构矣,尝已立矣,系已成矣;燕毛有所,祭祀有供,后代有序,皆公之德仁孝所致。欲俾后之子孙,有所稽而知所本也。予何敢虚文为公抑扬,无乃扩公之志,宜表于石,昭示将来,勿肆己心,勿违祖训,夏秋祭扫,勿缺家规……”

太祖设立的蒸尝(本指秋冬二祭,后泛指祭祀),成了渡头村梁氏族人一条铁的规矩。历经了十几代人,哪个族人敢违反族规。而十九世孙梁台臣却对自己分担的“和户代纳量税”诸多不满,甚至还想推翻先祖订立的蒸尝制度,从而触犯了族规且又不知悔改。清康熙十九年(1680年)监生、族人梁可材和梁氏族人其他几位绅士挺身而出,对梁台臣无视族规的恶劣行径进行斗争,直至闹到公堂对簿。

俗话说:“一粒老鼠屎,坏掉一锅粥。”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家族,有一个不肖子孙是家门的不幸。由此可知,好的家族族规是何其重要。梁氏族人认为,梁台臣的行为触犯了梁氏家族的利益,没有尽到“尊祖重宗以示神”(梁洪森《金津坊志·世德宗祠记》)之责,违反了族规,败坏了门风,实属不忠不孝不仁不义之人,被载入《梁氏族谱》中作为借鉴,颇有教育意义。元至顺二年(1331年)春二月朔日撰书的《梁氏家规·又序》云:“梁氏家规,参政公锡之所作也,然非牵强,为人立异,以骇家众。盖其设心维持子孙,使不失初性,以尽立人之道也。”(梁洪森《金津坊志》)

应该说,相对许多族规禁约来说,梁氏族人的族规已经非常人性化,也非常宽容大度了,因为它允许族人改正错误。梁台臣此举虽然已经严重地触犯了梁氏族规,梁氏族人并没有将他逐黜族籍,也没有进行体罚,而是选择公堂对簿,多多少少受到了孔子孟子宣扬的封建儒家思想的影响,更侧重于封建伦理道德教育及其礼法教育。

端州梁氏族规要求规范子孙行为,提倡忠厚、善良、正直、诚实和勤劳,这些基本原则这对于每个家庭、整个家族都有积极的教育意义。从梁台臣触犯族规这件事的处理过程可以看出,渡头村梁氏族人制订的族规对族人的约束也是行之有效的,这或许也能说明端州梁氏家族之所以能够传承三十代而长盛不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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