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查获毒品150克吸毒者被判运输毒品罪
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冼颖) 昨日,记者从鼎湖法院获悉,一吸毒者因车上存放数量较大的毒品被判运输毒品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那么,本案为何属于运输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呢?
据悉,被告人谢某是一名吸毒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谢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搭载同为吸毒人员的梁某从家里出发,到达四会市下布村高速公路出入口处,以28000元人民币向一名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海洛因,随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现场查获的海洛因净重达150.22克。
鼎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运输,其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的海洛因数量150.22克,涉案的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法官解释,本案被告人谢某携带涉案毒品海洛因数量为150.22克,其在驾驶车辆的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的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结合本案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为吸毒者,其在驾车运输该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且在案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参照上述规定,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而不以持有毒品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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