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快发力□ 特约评论员 桑胜高
日前,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称,《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于2018年8月30日在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18年9月30日举行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批准。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24日《西江日报》)
在我国很多地方,扬尘污染令人苦不堪言。尽管各地加大对扬尘污染的防治力度,但不少地方都是“头疼医头、脚痛医脚”,顾得了一时、却难顾长远。肇庆市出台专项法律,从法治层面着手解决扬尘污染问题,可谓找到了治愈扬尘污染的“灵丹妙药”。
立法防治扬尘污染更有力度。法律是“铁腕”、是“钢律”,一旦某一领域的治理纳入法治体系,意味着该领域将获得强有力的治理动力。把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法治体系,用法治手段来推进相关治理工作,会促进治理任务目标的强力落实。以前,在防治扬尘污染时可以松一松、软一软,现在不行了,《肇庆市污染防治条例》将起到督促鞭策作用,如果在扬尘污染防治上不尽职尽责、防治不力,将会受到依法问责。这样一来,防治扬尘污染的力度将会空前提升。
立法防治扬尘污染更系统全面。扬尘污染的成因不一而足,牵涉领域不止一处,需要系统治理。既要着眼于前期的防控,又要着眼于后期的处理处置;既要着力前期目标责任的夯实,又要着力于后期的监督问责;既要强化监管部门的治理能力,又要增强全体公众群防群治的能力;将扬尘污染纳入专项法律的框架来治理,恰恰可以起到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增强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刚性”,强力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升级”。例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这足以看出条例在推动扬尘污染防治上的硬度和力度。另外,条例第十八条还规定:“扬尘污染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这让我们感受到,肇庆市在治理扬尘污染上有着很强的决心和信心。一旦条例中防治扬尘污染的“刚性”条款落到实处,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会发生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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